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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用办〔2016〕3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失信黑名单制度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康市信用永康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省发改、省信用办《关于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永康市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省信用办将于8月中下旬对失信黑名单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单位将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信息目录、具体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工作落实情况、失信黑名单工作推进情况,于7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信用办。
联系人:李美如(87101389)、程小项(87101380),QQ: 50103218,传真87101439。
附件:永康市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永康市“信用永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附件:
永康市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和《金华市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金发改法规[2016]4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经认真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联建共享;强化应用,严格惩戒”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全面推进失信黑名单信息应用,着力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在全市各行业、领域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信用永康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标准、失信黑名单信息构成、应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规范。市信用办会同“信用永康”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全市失信黑名单信息目录,推进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应用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市信用办、市信用永康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建设。以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依法纳税、企业债券、金融信贷、经营贸易、诉讼活动、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补助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实现电子化存储和动态更新,并及时将失信黑名单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披露。(市信用办、市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重点人群失信黑名单建设。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群为重点,建立重点职业人群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市信用办、市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