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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生态信访环境,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委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通过开展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工作,进一步明确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受理界限,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优先选择法定途径解决问题。
二、分类梳理
(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按照信访人的信访目的, 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主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重点区分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等,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 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三、归类处理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书面或口头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到浙江省信访信息系统。
(一)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办理途径。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信访人通过相应途径办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二)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对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通过申诉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 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局办公室指导、协调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局办公室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其它科室局、局属各单位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公开发布。民政系统干部要认识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永康市民政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间组织管理 |
2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
3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
4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社会福利和 慈善事业 |
5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
6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 | 社会事务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优待金及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发放 | 优抚安置 |
2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金发放 | |
3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 | 救灾 |
4 | 救灾捐赠资金发放 | |
5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 | 社会救助 |
6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社会福利和 慈善事业 |
7 | 为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 | 社会事务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联合确认) | 民间组织管理 |
2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 优抚安置 |
3 | 评定和追认烈士 | |
4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5 | 婚姻登记 | 社会事务 |
6 | 收养登记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