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15-2016-0002
关于印发《永康市事业单位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城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永康市事业单位技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1日
永康市事业单位技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技师聘用管理工作,根据《永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管理原则
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聘用制,在聘用指标内,对符合聘用基本条件的人员采取量化考评的方法,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聘任。
二、聘用基本条件
1、经组织培训考试已取得技师资格。
2、工龄满20年以上,符合高级工聘用条件且聘用满5年以上,并提供相关依据。
3、在岗在职并从事本技师工种工作。
4、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5、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含普通高中);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50岁以上的工人,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6、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必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20年,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1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行车记录等材料证明)。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
(1)近三年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近三年内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
(3)不在岗位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其它原因不宜聘用的。
三、考评办法
(一)分值设置
1、按连续工龄计分。以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确定,每年工龄计1分。
2、按技术工种年限计分。从事技术工种有上岗资格要求的,按具备上岗资格后从事技术工种的年限计算,如驾驶工种以取得驾驶证后开始计算,没有上岗资格要求的,按转正后从事技术工种的年限计算,每一年计1分。
3、按技师取得年限计分。以取得技师资格后符合聘用条件的年限计分,每一年计2分。
4、学历加分。取得大专学历的加1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加2分。
5、奖惩加减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减1分。自2011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来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次加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