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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6年6月27日至7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检查,推动全市用人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务派遣、高温津贴等内容外,我市重点检查:(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2)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与自查阶段(2016年6月27日至7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诚信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在此阶段,各用人单位要对2016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7月6日至7月25日)。要组成执法检查组,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街道办)、村(居)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对照专项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认真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7月26日至7月29日)。对本区域所属用人单位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上报专项检查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前保障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突出重点,务求检查实效。各镇(街、区)劳动保障科(所)要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近期我省G20峰会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维稳排查实际,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材料。专项检查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总结,对于本区域一些好的工作措施、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提炼,对于检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认真梳理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于7月29日前上报书面总结及报表附件。
专项检查期间,市劳动监察大队将组成检查组,对各镇(街、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机抽查部分用人单位,督查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联系人:施巍巍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9-87101363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表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