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安监〔2016〕45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廉洁自律和行风效能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办、科、队、站、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党风廉政和行风效能建设,增强全体职工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及《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2日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廉洁自律和行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党风廉政和行风交通建设,增强全体职工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或者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过罚相当、改进教育与惩戒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局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单位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待岗培训、责令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市局布置的各项工作、措施、决定等变相抵制不予落实的;
(二)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玩电脑、手机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看电影)的;
(三)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的;
(五)工作弄虚作假,办事有失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反上级或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影响行政效能建设的;
(七)其他影响机关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