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民〔2016〕112号
永康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公信力建设,使我市社会组织的资质、能力、信誉、业绩有较大的提升,使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功能与作用能得到显著改善。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社会组织评估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思路,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估范围
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满二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我们将择优选取社会组织总数的30%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市评估委员会认为不予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采用1000分制,其中社会团体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大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具体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2及附件3。
四、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