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发改〔2016〕243号
关于贯彻落实在有关规划编制中
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在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5〕297号)要求,金华市发改委、金华市规划局、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金发改规划〔2016〕5号)。文件要求,2016年将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
水资源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市区域性水资源紧缺、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等问题依然凸显。《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因此,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于我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论证范围
与水资源条件关系紧密的各类规划,主要包括:
1.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各类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
(二)主要任务
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规划有关内容与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水资源规划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分析;
2.规划需水合理性分析;
3.规划水资源保障可靠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