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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15-2016-0004
关于印发《永康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6〕3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8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现将《永康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1:《永康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附件2: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1:
永康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6〕3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8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为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现就我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认定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期限暂定6个月。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地税局负责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确认工作,并负责受理申请、回复等具体业务办理。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