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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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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3

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4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6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7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9

客运经营许可

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0

货运经营许可

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1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六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等。

(二)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36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等。

(三)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

扣押财物

3

代履行

4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强制执行

6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7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裁决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裁决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确定、变更备案及争议裁决

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等。

(五)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公路路产登记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2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3

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等级核定

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定

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6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27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11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等。

(六)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对查证属实的路政管理举报奖励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2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与奖惩

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

(七)不服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公路路政管理行为(见下表):

序号

公路路政管理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路面遗落物、抛洒物致人损害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2

在公路上人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

3

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存在过失致人损害

4

公路路政管理瑕疵致财产损失

5

因公路损害发生的赔偿案件

2.法定途径: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9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八)不服道路运输企业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经营者对道路运输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合同争议等不服。

2.法定途径: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合同争议等。

   (九)交通运输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十)交通运输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职能部门

1

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2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

3

建设单位违反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4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无证、越级或以欺骗取得的证书承揽工程

5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6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分包

7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实施、设计单位未按勘察资料设计或指定材料配件厂商

8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

9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1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未做好质量、安全监理记录,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11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责任人员

1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现场机构、配备人员、施工期内擅自调整人员

13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法行为

14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

15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

16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7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8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9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应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0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1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2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

23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4

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落实、保障安全措施

25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6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7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入使用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设备,未编制必要的安全施工方案

28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规避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泄露招标投标情况或标底、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中标侯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

29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求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0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31

交通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等违反招投标管理秩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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