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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处置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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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安全,防止医疗废物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大硬件设施投入,规范医疗废物设施建设

1.建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并符合以下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2.医疗废物暂存点(箱)有明显警示标志,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安全措施,有专人管理。

3.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项目配备冰箱或冰柜等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

4.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二、严格进行分类处置,规范医疗废物收集

医疗机构要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开展医疗废物分类,并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容器中进行收集,由运送人员对医疗废物进行统一运送。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1.手术内植物(如接骨板、螺钉等)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处置

2.病理性废物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残肢)、产妇的胎盘、死胎、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病理性废物需做好交接登记。残肢、死胎交殡仪馆处置,同时做好交接登记;其它病理性废物交由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置。

3.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过期精麻药品的内部交接记录必须双签名。药物性废物交由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药械科(联系电话:87112750)处置。

4.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以及实验室使用后多余的试剂属于化学性废物,需使用耐酸碱、耐腐蚀的专用桶收集,再统一交由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或者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三、加强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物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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