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6〕24号
关于调整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项目督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精神,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市供水用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见附表,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的标准执行。
市区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用水分类同标准征收。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的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
三、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认真采取措施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表: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表
永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