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处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30号)要求,参照《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6〕118号),我们制定了《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9日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力社保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1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30号)精神,参照《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6〕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及其下属各科处室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省政府、省人社厅、金华市人社局等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开展。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全市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本市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人力社保局(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取得人社部、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事项合法、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抽取确定的名单,实施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抽取名单的操作人、监督人应当同时在现场。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年审的,按年审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不得随意实施未列入清单的抽查事项或改变抽查内容、比例和频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并将查处结果记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 《劳动法》第89条;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
2 |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 《劳动法》第98条; 《劳动合同法》第81、83、84、85、8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26、2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68、75条; 《工会法》第50、51、52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4.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5.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6.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7.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
3 |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
4 |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7、9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
5 | 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7、9、13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
6 |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82、85、87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永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kangshi/20210606/27614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