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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永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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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15-2016-0007

 
关于实施永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家庭共济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共济授权给一个或多个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使用。

二、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医药机构、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本人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支付时,可由共济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三、离休、1-6级伤残军人等特殊人员不参加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四、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特殊病种门诊或市外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能使用他人共济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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