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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市机关各部门:
为确保全市进馆单位档案的有序移交与接收,规范档案接收程序,特制定了《永康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档案局
2017年4月12日
永康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制度
为确保档案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与《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移交档案时限范围
进馆单位保存满10年后的永久、30年(长期)档案都应向档案馆移交。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前或延长移交时限:
(一)已撤销机构的档案,自机构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档案自相关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三)经市档案局审批同意,对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进馆;对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移交的档案,可以延长有关档案的移交时间。
(四)为提高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对关系民生、社会各方面又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市档案局认定,可适当缩短进馆年限。
(五)法律法规对接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档案接收要求
(一)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整理完毕。
(二)进馆单位必须将档案原件向档案馆移交。
(三)接收进馆的档案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做好进馆前的档案保管期限调整工作。
(四)进馆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对本次移交的档案做好解密和调整密级的工作,并分别在文件级电子目录和档案实体归档目录的备注栏内注明。
(五)进馆单位应将编制的符合要求的全宗介绍(档案第一次进馆单位需提交)、组织沿革、大事记,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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