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价〔2017〕8号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儿童诊查费标准仅限于县级公立医院的儿科门诊和儿科住院病房,其他科室即使给6周岁以下儿童看病,诊疗费也按成人标准收取。
二、6周岁以下儿童的年龄界定。年龄计算到日,住院病人入院时没有到6周岁,但在住院过程中过了6周岁,过了6周岁那天的第二天起,收费标准执行成人的价格。
三、调整永康市县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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