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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7〕11号
关于永康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
永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进程,运用价格杠杆提高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资〔2013〕32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精神,经成本监审和履行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永康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
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居民生活用
气阶梯价格制度。
(一)销售价格。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为0—300(含)立方米,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2.92元;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为300—756(含)立方米,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为756立方米以上,含税价格为每立方米 4.38元。
(二)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户年用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分档计价标准。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一户(同一用气地址有一个普通用气表、一个采暖用气表的,按一户计算)。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年用气量75立方米。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即3.21元/立方米。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惠政策。供气企业对辖区内使用管道天然气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有效证明每户每年用气量在180立方米(折每月15立方米)限额以内部分,每立方米优惠1.00元;超过限额部分,按对应的分档用气价格执行。
(五)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
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等方面。
二、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