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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永政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从费款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缴费工资在2820元与14096.25元区间如实申报。
二、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78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费款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558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2091.51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69.2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845.78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558元缴费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按浙人社发〔2017〕59号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86元的缴费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参保人员再次参保,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从再次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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