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外出义诊与健康体检活动的管理,规范外出义诊与健康体检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原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与《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外出义诊与健康体检活动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出义诊活动的备案管理
(一)参加义诊的机构为具有市卫计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预防保健机构。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天到市卫计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义诊活动备案表》(附件1), 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内容和参加的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2.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附件2),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3.组织义诊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5.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二)市卫计局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三)参加义诊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在义诊时佩带本单位统一印制的胸卡。
(四)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市卫计局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责成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市卫计局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2.组织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视为非法行医。
3.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4.超出上报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人员等。
5.弄虚作假骗取上级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在义诊中存在欺骗、误导群众就医的不正当行为,以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二、外出健康体检的备案管理
(一)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可以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二)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20天向市卫计局行政审批科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2.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3.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4.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附件3)。
(四)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申请健康体检的场地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五)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六)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争议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通知所指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附件:1.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表
2.医疗机构义诊责任承诺书
3.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5日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1
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表
组织单位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义诊地点 | | 义诊时间 | | ||||
义诊内容 | | ||||||
参加医务人员数 | | ||||||
姓名 | 从事专业 | 执业资格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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