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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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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2017825日版)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级次、标注)

 

一、公安

1

 

证照费

(中央)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反光100/副,不反光80/副。

挂车号牌:反光50/面,不反光30/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副,不反光25/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副,不反光50/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2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

10/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发改价格〔20171186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10/

财综〔200836

发改价格〔20081575

发改价格〔20171186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4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10/本。驾驶证IC30/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

财综〔200836

发改价格〔20081575

浙财综字〔200926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二、司法

1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综〔200194

浙价费〔1998506

浙财综字〔20021

浙价费〔2013255

 

三、国土

1

 

不动产登记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79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浙价费〔201716

 

2

 

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

浙政发〔2000292

浙政办发〔201187

浙委办〔201255

浙政办发〔201425

 

3

 

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

浙政办发〔201187

浙政发〔20083

 

4

 

土地复垦

)(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

 

5

 

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浙政令〔2010284

国土资发〔201510

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四、建设

1

 

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

建城〔1993410

浙价费〔2007136

永价〔200750

 

2

 

水处理

(中央)

详见文件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

发改价格〔2015119

浙财综〔201539

永价〔201129

永价〔201427

永价〔201625

永价〔201626

 

五、交通

1

 

船舶登记费

(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价费字〔1992191

财税〔2014101

财税〔201720

201741日起停征

 

1

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

 

 

 

2

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3

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4)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

 

 

2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3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综〔200381

计价费〔1998800

浙价费1998405

浙政发〔200866

浙政办发〔2015107

财税〔201720

201741日起停征

六、经信(工业和信息化)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218

计价格〔2002605

财建〔2002640

发改价格〔20032300

发改价格〔20041945

发改价格〔20052812

发改价格〔20073643

发改价格〔20171186

 

七、水利

1

 

资源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

发改价格〔20091779

浙价费〔2010127

发改价格〔201329

发改价格〔20141959

浙价资〔2014207

 

2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综〔20148

发改价格〔2014886

浙财综〔201427

浙价费〔2014224

浙政办发〔2015107

发改价格〔20171186

 

3

 

河道采砂管理费(中央)(

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价费字〔1992181

浙价费〔1991105

浙价发〔199331

财税〔201720

201741日起停征

4

 

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

(省级)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1335

浙价费〔2008109

浙财综〔201216

浙财综〔2012119号浙政办发〔2015107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八、农业

1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发改价格〔20032353

发改价格〔20042831

财税〔2014101

 

 

1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浙价费〔2006147

财税〔2014101

财税〔201642

 

 

拖拉机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40/副,不反光号牌25/副,临时号牌5/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

 

由车主自愿选择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证件费

行驶证工本费15/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本,驾驶证工本费10/本,调换、遗失补证按同类证件收费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考试费

理论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0/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人·次,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由报考人按实际需要选择,含一次补考)20/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人·次

 

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检测线检测60/辆次;非检测线检测:大中型30/辆次,小型20/辆年次;对不合格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新拖拉机上牌免收。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拖拉机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非检测线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规定检验周期不到一年的,每年只能按一次收费

 

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仅限新购置拖拉机登记发证时收取,对原已上牌的拖拉机不得收费

 

2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监理收费

 

浙价费〔2006147

财税〔2014101

财税〔201642

 

 

号牌费

拖拉机、收割机号牌费10/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块,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以上同类号牌收费

 

 

 

证件费

拖拉机、收割机证件费3/本调换、遗失补证按此标准执行

 

 

 

考试费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员25/人次(其中: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1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15元),8.8千瓦以上座机操作手5/人次

 

 

 

安全技术检验费

拖拉机、收割机:大型20/辆次,小型15/辆次,8.8千瓦以上座机10/辆次(每年一次)

浙财综字〔20078

 

 

2

 

国内植物检疫费(中央)()(

 

 

 

 

1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税〔2014101

价费字〔1992452

1992〕浙价费联1

浙价费〔2013255

浙价费〔2015207

财税〔201642

 

 

2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

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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