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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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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监〔201727

 

 

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康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基本

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安监中队,有关安全中介机构:

为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质量,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基本要求如下:

一、安全中介机构在与服务企业协商一致签订服务合同生效后,5日内要对企业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出具现场检查隐患清单交给企业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送达企业签收,并每月报送所在地镇(街、区)安监中队与市安监局。作出《整改方案》期限小微企业(50人以下)15日,其他企业30日,并制订企业年度服务工作计划。

二、安全中介机构应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整改,并协助企业在规定期内完成。整改期限:小微企业1个月,其他企业2个月。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内完成整改需要延期的,要求企业在整改限期届满前10日内告知安全中介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经延期仍无法完成整改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镇(街、区)安监中队报告。整改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出具《整改验收报告》并分别报送企业、所在地镇(街、区)安监中队和市安监局。

三、安全中介机构应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或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从业人员数量、主要产品、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危害因素、中介服务机构检查人员联系电话、三类人员数量及持证情况;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冲压作业人员的上岗作业证书(统一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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