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现制定并印发《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8日
抄送:市法制办。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为我局提供外聘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或法律专家。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局办公室依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局务会审定确认。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每届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决策等事项合法性审查,参加相关的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局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提供对口法律服务,必要时可列席有关会议,对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