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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旅游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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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旅〔2017〕55

 

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康市旅游行业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所)、各旅游企业:

根据永康市“信用永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金华市失信黑名单目录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永信用办〔201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加大对旅游行业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永康市旅游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附件:1.永康市旅游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可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试行)

 

                      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1

 

永康市旅游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康市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违法者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报告省市两级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浙江旅游官方网站“浙江省旅游行业失信黑名单”专栏、“信用金华网”、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官方网站的失信黑名单发布专栏中公示失信黑名单。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依法向“浙江政务服务网”和“信用金华网”报送永康市旅游行业失信信息。

纳入失信黑名单系国有企业的,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可将失信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纳入失信黑名单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可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

(一)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

(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

(三)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处罚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案号及执行机关。

第六条 失信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信息记载期限为3年,失信行为主体是自然人的,其信息记载期限为5年。

第七条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发现失信黑名单记载信息不准确的,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更正。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失信黑名单记载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予以更正。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30日内作出维持记载或更正原记载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

(二)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在记载期间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

(三)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取消当期可享受的财政扶持性资金或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第九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记载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就其再次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失信黑名单中予以记载,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风景旅游管理局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一)记载期限届满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被撤销的;

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记载被删除后,依照本办法第八条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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