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GYKD15-2017-0008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