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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促进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有关企业:
根据永委发〔2016〕28号《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的操作程序,经财政局、商务局共同商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奖励申报、备案制度
1、为了加强对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核实奖励资金的进展情况,经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外贸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申报、备案制度。
2、各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应严格遵守申报、备案制度,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报齐所要求的申报、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备案,方可享受到各项奖励。
3、申报、备案材料由市商务局统一管理,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企业要事前报送备案材料,其他项目按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时间截止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4、新设立的企业与老企业存在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租用或延用、产品基本类同,符合其中一条或以上情况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外贸出口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市商务局将初审后企业出口奖励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奖励、补助的项目内容
1、外贸企业进出口奖励。年终,自营进口先进企业奖、自营出口先进企业奖和特别奖由商务局根据海关数据核实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农产品出口奖励金额及加工贸易进口超基数奖励金额(进口转内销不计入),超基数奖励由市商务局根据海关数据计算得出,达到文件规定的,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财政局根据文件给予奖励。加工贸易进口部分不重复计奖。
2、境内外参展奖励。对参加市政府、市商务局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各类境外重点支持展览会,企业参展前应向市商务局申请并认可,参展后按规定的时间持有关材料到市商务局申报。由市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开拓国际新兴市场的展位费实行全额奖励,商务局应在年初做好预算安排报财政局;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广交会摊位联营或外购的企业摊位补贴,在市商务局核实后由企业申报。
3、出口品牌奖励、境外注册商标奖励。自获取有关证书当年到市商务局申报,商标注册费用不足一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支出金额奖励。(马德里协定5个国家以上的和欧盟商标注册,注册费少于5万元的按实际支出奖励,大于5万元的最高奖励5万元。)
4、出口信用保险及国外“两反一保”、贸易壁垒应诉奖励。出口信用保险以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有出口信用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为依据,由企业于年终后一次性申报;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的按文件、协议规定的时间,由商务局根据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与海关数据核对计算统一支付。国外“两反一保”、贸易壁垒应诉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市商务局备案,结案后申报。
5、境外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项目奖励。境外投资项目成立一年后到市商务局申报;中外合资、外资独资项目由商务局认定后给予奖励,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6、国际标准认证奖励。自获取有关证书按规定时间内到市商务局申报,续证、升级、检测报告等不在奖励范围。
7、获“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奖励由金华市检验检疫局永康办事处核实后向商务局申请;对首次获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由商务局核定后给予奖励,对已认定的品牌,三年有效期后由本市另一企业申请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8、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贴息,需提供国税局、银行的相关证明材料,此项奖励需事前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补贴。
三、申报、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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