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科室: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永人社〔2014〕9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卫技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及重新聘用办理程序等作进一步明确,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拟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书面申请书、《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卫技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申请表》各一式七份。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单位送市编委办办理出编手续。
三、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开具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介绍信,介绍信开具时间即为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起始时间。
四、所在单位将本人申请书、出编通知书、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卫技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申请表及介绍信复印件一并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再由所在单位将介绍信原件交给申请人到民营医疗机构报到。
五、应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拟重新聘用为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的,必须在5年之内向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一式七份,同时提供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所有劳动聘用合同、人事代理材料、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历年年度考核材料等,其中近两年年度考核要求合格(包括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原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后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转公办医疗机构工作申请表》一式七份。
六、原单位有编制空缺条件下,向市编委办提出重新聘用人员用编计划,填写《永康市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核表》,经市编委办审核同意后使用空余编制。
七、所在单位向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五部门发出联审函,联审不通过的不予重新聘用。考核通过后报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
八、按永人社〔2014〕99号文件精神,符合重新聘用的人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研究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重新聘用意见,经市人力社保局党组研究同意的,办理重新聘用手续。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正式在编卫技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管理,对没有办理相关审批程序而自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对象,离开单位1个月内解除聘用合同,办理好出编手续。对应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拟重新聘用为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要严格按照(永人社[2014]99号)标准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对象按程序上报卫计局和人力社保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
附件:1、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卫技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 工作申请表
2、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转公办医疗机构工作申请表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8日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卫技人员到民营
医疗机构工作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户口性质 | | |||||||||||
籍 贯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
毕业院校及时间 | | 所学专业 | | |||||||||||||||
参加工作时 间 | | 申请理由 | | |||||||||||||||
工作 简历 | | |||||||||||||||||
所在单位 | | 所在单位 拨款性质 | | 所在单位 职 务 | | |||||||||||||
所在单位 编制数 | | 所在单位 实有人数 | | 所在单位领导职数 | | 所在单位领导实有人数(含调出人员) | | |||||||||||
所在单位 聘用岗位 | | 所在单位 聘用级别 | | 所在单位 聘用层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永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kangshi/20210606/275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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