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7〕25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差别水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水资源,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永康市差别水价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水务局
2017年11月21日
永康市差别水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水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开展差别水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建立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执行范围
我市范围内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
(二)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