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公务员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和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考核工作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考核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和《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组〔1998〕32号),并结合《永康市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永委办〔2013〕57号)、《关于2017年市机关单位综合考评工作的意见》(永委办发〔2017〕117号)和《关于2017年镇(街道、区)综合考评工作的意见》(永委办发〔2017〕116号)、《关于做好2017年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述职述德述廉述法等工作的通知》(永组字〔2017〕94号)、《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部门派驻镇(街道、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委办发〔2017〕53号)、《关于做好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抽调和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永组字〔2017〕105号)执行。
2、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含孝行)、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平时考核的重点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3、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包括退出现职领导干部,不包括由市委组织部考核的现职市管领导干部、抽调到列入全市综合考评的临时机构工作满半年及以上且仍在岗的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派驻镇<街道、区>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各派驻镇<街道、区>的考核人数)的15%以内。镇(街道、区)以及上年度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为先进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考评先进指标不得重复使用);上年度考评为“一票否决”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优秀公务员必须在全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4、抽调到列入全市综合考评的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抽调时间满半年及以上且仍在岗的,年度考核统一在临时机构进行(公务员、事业身份人员统一合并考核),不占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5、公务员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6、现职市管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述职述德述廉述法等工作的通知》(永组字〔2017〕94号)组织考核,报市委确定。
7、根据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3〕121号)规定,公务员年度内因本人原因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8、年度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及时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