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的核定财政补助水务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使财政资金发挥更好的效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永康市水务建设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水务(2016)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农村水务工程财政补助项目(下称补助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活动。
第三条 结算审核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的产生
第四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用3~5家造价咨询单位。
第五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须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在永康市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较强的审核力量。
第六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
第七条 计划补助超过10万元的补助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八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招聘的造价咨询单位中自行挑选,并将挑选的造价咨询单位报送市水务局。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图纸、完工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第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工程计价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二)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三)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四)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