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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康市委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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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康市委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县级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根据《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永康实施方案》和《永康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推进制造水平升级

(一)提升企业流程再造。

1.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企业实施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全面提升研发、管理、生产、营销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以信息化优化企业运营管控流程,逐步构建以数据驱动的企业运行新模式。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对经备案登记,投资额8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硬件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2.分行业推进企业流程再造。由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牵头,以信息化应用为核心,对实施ERPMES等信息化软件系统在细分领域的五金八大行业10家以上规上企业推广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补助,并按2万元/家的标准对行业协会给予奖励。

3.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平台及运行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且首年首次购买云服务的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工业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首年首次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在我市开展企业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需经备案登记,并签订规范服务承诺书。

4.鼓励企业打造全流程智能化工厂(车间)。对实现全生产流程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输、智能化处理和应用,从订单、排产、工艺、品质、设备工装、物流、考核管理及产品追溯管理全部由系统平台执行的无人工厂(车间)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16%补助,上述最高补助5000万元。对实现部分设备联网化、智能化改造,部分生产流程信息化覆盖和生产数据集成应用的项目,按网络软件、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20%16%补助,上述最高补助3000万元。

5.推进两化融合贯标。对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6.对投资额特别大或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在用电、用能、融资、用地等需求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

(二)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1.鼓励行业企业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摘牌制。由市经信局组织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进行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征集、备案并招榜公示,对揭榜并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取得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突破的单位或个人,经组织专家鉴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技术攻关成果由政府主导进行行业推广。对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省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补助。

2.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对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的企业,项目审核通过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3.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新产品开发,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品的渗透融合,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智能化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次年产品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以增值税发票和合同为核准依据),最高奖励40万元。

4.加快突破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医疗器械健康产业及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开发。对投入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可按一企一策予以支持。

5.支持与五金产业配套的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应用,在项目落地、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扶持。

6.对首次购买本地企业开发的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成台套装备新产品,按购置价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与技术改造项目奖励不重复计奖)。

7.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装备类新产品,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准依据),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30万元。

(三)强化产业协同能力。

鼓励企业和服务机构构建供应链协同平台,用信息技术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提升供应链快速反应能力,降低供应链成本,提升行业竞争力。加快五金行业工业云平台和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对以上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1.积极培育和引进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工程服务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智能化改造,编制智能化改造设计方案。对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智能化改造的,给予设计方案(经认定和备案)编制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年度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2.深入推进省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基地、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项目建设。对列入基地(示范区)的项目,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中软件和研发费用、硬件分别给予30%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3.在创业基地和示范区建设期内新增省经信委软件企业核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新增软件著作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4.对纳入省经信委统计口径,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对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ISO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对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经备案,且年度税收增幅在10%以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评审验收后,按合同规定咨询服务费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加快产业模式转变。

1.大力推动互联网+制造的产业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中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新模式的发展要求,大力推动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网络化协同制造和工业电子商务四大新模式。每年确定一批新模式示范企业和项目,对新获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各类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加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积极对接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探索互联网+制造的发展新模式,共同倡导建立产业互联网领域的权威研究咨询平台,对决定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市政府给予一事一议扶持。

(六)鼓励技术改造投入。

1.经市经信局或上级部门核准、备案登记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投产工业项目〈新设立企业〉),对列入国家重点或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6%给予奖励;列入省级重点或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2%给予奖励;列入金华市级重点或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

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奖励。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受奖励的企业备案上年度工业税收须超过30万元。受奖励设备均为不含税单价3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模具、自制设备不含税单价须在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准依据)进行奖励。

2.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照设备购置款的20%给予奖励。

3.积极引进、培育医疗器械健康行业企业,优先列入项目库。鼓励医疗器械健康行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6%给予奖励;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2%给予奖励;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加快骨干企业培育

(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1.加大对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税收达到5亿元的航母之星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且税收达到2.5亿元的航母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且税收达到1亿元的巨人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且税收达到0.5亿元的小巨人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税收达到5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利润(以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为准)的2%,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上市公司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3.按照五金八大行业进行分行业排序,对年产值排名首位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对首次获得该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企业首次完成小升规的,次年起三年内对企业的增加值和利润比上年度环比增长部分所形成地方留成,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由财政部门分别按100%50%30%给予奖励。

6.对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首次上规模的企业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在每年6月份(全省统一)集中减征,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

7.积极培育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隐形冠军培育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新上规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

(二)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镇(街道、区)利用城镇低效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等建设小微企业园(基地),在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被列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区)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在取得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取得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次月起计算)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并经考核确认亩产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或企业纳税新进入年度200强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创建工业特色小镇。支持众泰汽车小镇创建省级特色小镇,对小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产业项目等,给予资金、土地指标、项目审批、服务指导等方面的重点支持。

三、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仅奖1项)、制造行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4.对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5.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或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对与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按照实际支付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7.对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各种科研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开发项目,经费全部自筹的,在鉴定(验收)后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项目补助20万元和5万元。如果该项目获得核心技术并已申请发明专利,且研发投入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8.对获得国家、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对省级认定装备制造业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9.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5万元。发明专利授权次年,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且当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经备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培育工业设计产业。

1.对纳入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管理满6个月、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工业设计机构,专业设计人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工业设计职称)达5—10人(根据企业工资册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交纳依据认定,设计人员每年在本市的工作时间应在半年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专业设计人员达10人以上的,给予补助20万元。

2.工业设计机构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入驻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按办公用房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先收后补)。单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3.对纳入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管理的工业设计机构引进具有国内初级资格设计人员满一年的,奖励每人每年2万元;引进具有国内中级资格设计师满一年的,奖励每人每年5万元;引进具有国内高级资格设计师或国外设计师满一年的,奖励每人每年10万元。同一人员享受该政策不超过3年。

4.工业设计机构的设计成果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照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单笔交易最高奖励2万元。设计成果成功申报新产品或科技立项且已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年销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计成果交易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60%奖励工业设计机构,40%奖励工业制造企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5.对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6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内的工业设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7.每年定期举办中国五金工业设计展,由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实列支相关费用。

四、推进质量品牌提升

(一)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

1.对首次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2.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3.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等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对经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上企业达该行业规上企业数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数达20家以上的,奖励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10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的企业指标准前言中明示的标准唯一起草单位、位居第一的起草单位的企业)。

4.对在我市新设立与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服务机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80万元。

(二)推进企业质量提升。

        1.支持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质量奖评选。对首次获得永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配套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团队贡献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对被评为省企业管理创新奖和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省管理创新试点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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