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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保障,现将《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服务行为制度(试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服务文明用语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0日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服务群众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纪律观念,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勤包含上下班考勤和请销假,所称办事窗口包含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服务群众的窗口。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人力社保服务大厅的窗口考勤管理委托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窗口负责人对本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义务和管理责任。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办法,自觉履行考勤义务;如有违规,需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上下班考勤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日的作息时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
第五条 工作日实行二次上下班考勤,即上午上班时和下午下班时。
第六条 工作人员当日上下班时间以考勤设备记录的时间为准。上班记录时间比规定时间晚的,为迟到一次;下班记录时间比规定时间早的,为早退一次;当日无上下班考勤记录的为旷工一天(已请假的除外)。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亲自进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与考勤。一天内委托他人代为考勤一次的,视同迟到或早退;一天内委托他人代为考勤二次的,视同旷工;代替他人考勤的,按照考核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八条 窗口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开会、培训或办事的,一天以内的应以口头(或网络)的方式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备;一天以上的提前填写《局办事窗口请假单》,经所属单位批准后向局办公室(综合办)报备。
第九条 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开会、培训或办事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由办事窗口负责人批准;时间在半天以上的,提前填写《局办事窗口请假单》,经窗口负责人批准后向局办公室(综合办)报备。
第十条 因参加会议、培训等需要离岗一天(含)以上的,应在请假时一并附上会议或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以及工会疗休养等规定假期的请假,由工作人员填写《局办事窗口请假单》,经窗口负责人同意,所属单位批准后,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综合办)报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私请假的,一律填写《局办事窗口请假单》,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时间超过一天的,由所属单位批准,并由请假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综合办)报备。
第十三条 窗口负责人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应由其或其所属部门指定临时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可以被指定为临时负责人)。
非临窗工作人员连续离岗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窗口负责人或其所属部门应指定工作承接人,并做好工作的交接。
临窗工作人员离岗前,窗口负责人或其所属部门应指定顶岗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顶岗人未到岗前,请假人不得离岗。
第十四条 未请假离岗、未获准假离岗、未做好交接离岗或离岗时间超过准假时间的,按擅自脱岗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后应向局办公室(综合办)销假,因故无法在准假时间届满前回岗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先用电话向窗口负责人和局办公室(综合办)临时请假,但事后应及时按规定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每月在办事大厅通报一次,每季向窗口所属单位通报一次。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纳入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考核,作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局办事窗口请假单
局办事窗口请假单
窗口名称 | 请假人 | ||
请假类别 | 顶岗人 | ||
请假事由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窗口负责人意见 | |||
所属单位 批准意见 | (加盖公章) | ||
局办公室(综合办)意见 |
局办事窗口请假单
窗口名称 | 请假人 | ||
请假类别 | 顶岗人 | ||
请假事由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窗口负责人意见 | |||
所属单位 批准意见 | (加盖公章) | ||
局办公室(综合办)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