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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部分规定(特殊慢性)病种门诊 连续处方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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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卫计发〔201873

 

关于开展部分规定(特殊慢性)病种门诊

连续处方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群众慢性病保障水平,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推动全市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有序就医秩序,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报销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2号)文件精神及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统一经办要求,现就开展部分规定(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连续处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了规定(特殊慢性)病种的人员。

二、开展连续处方病种

我市规定(特殊慢性)病种范围的部分病种,具体为: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炎(Ⅲ级)顽固性哮喘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

三、医疗机构

永康市医保定点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康市第二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可以开具门诊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为家庭签约医生。条件成熟时可扩大到医保其他定点医院。

四、处方时限

允许开具连续处方的规定(特殊慢性)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中药饮片除外)

五、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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