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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从费款所属期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工资在3060元与15274.75元区间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
二、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218元。从费款所属期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615.6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2304.81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83.6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916.49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8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615.6元缴费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按浙人社发〔2017〕59号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202.2元的缴费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参保人员再次参保,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从再次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