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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永康市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纪要(草案)》意见的函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为创建无欠薪永康,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40号)等要求。现就《永康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纪要(草案)》征求贵单位意见,请贵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我局将于8月14日在我局会议室(市行政中心1301室)召开四部门联席会议筹备会,并就《会议纪要(草案)》进行协商。请贵单位派人参加。
特此发函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
永康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纪要(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40号)等要求。2018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二、人力社保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行为人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