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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职工疗休养方案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职工疗休养权利的落实,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永康市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永总工字〔2018〕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我局2018年职工疗休养方案。
一、疗休养对象
全局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含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国企身份职工)。
二、疗休养方式
1.对口支援省(自治区)的疗休养由市总工会组织。赴对口支援省(自治区)疗休养的干部职工,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具体的实施办法,待市总工会发文通知。
2.其他地区的疗休养由局工会集中组织。参加省内及周边省(沪苏皖闽赣)疗休养的干部职工,由局工会统一组织,干部职工不允许个人单独进行疗休养(特殊情况报局党组同意的除外)。除直系亲属外,不允许参加外系统的职工疗休养。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经局工会同意可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疗休养,费用自负。局工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旅行社,并签订职工疗休养服务协议。
3.跨省疗休养人数限制。每年参加对口支援省(自治区)及周边省疗休养的干部职工不能超过本部门(以科室为单位)当年疗休养人数的1/3,同一名干部职工三年内不能重复参加跨省疗休养。本年度将退休的人员可优先安排跨省疗休养。
4.其他。因产假、病假期间的干部职工,不能参加永康市外的疗休养,产假、病假期间参加疗休养的,疗休养占用的产假、病假时间不能补休。
三、疗休养时间
周边省及省内的疗休养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在途时间),赴对口支援省(自治区)的疗休养活动,根据工会安排,可视情结合周末延长在途时间,但一般不超过7天,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不能补休。
四、疗休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