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我市原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补贴机制,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执行的。实施以来,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大部分都是直接要求县市区贯彻执行的内容,但有三个方面须县市区进行明确。我局经与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进行商讨,最终形成了对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的建议(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送审稿)。
二、新旧价格补贴机制主要变化
与旧的《价格补贴机制》相比,新的《价格补贴机制》须由县市区进行明确的问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