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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综合执法〔2018〕134号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各执法中队:
我局研究制定了《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3日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3日印发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后期运维。以信息平台为载体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