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为推进本系统党风廉政工作,层层压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大对失职违规等行为的问责处理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同)。
三、问责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违反不处理不放过,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相关制度不完善不放过”。问责实行“越往后越严厉”,即本年度屡次发生同类情形被问责的,处理要后一次比前一次加重。被上级部门通报或处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要加重问责,临时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四、各党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五、借入单位负责借调人员的管理责任。被局党委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将予以问责:
1、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贻误工作的;
2、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常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3、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党组织和公职人员形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