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属各单位,各镇乡(街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我局修订了《永康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永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永康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永康市域内,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 市财政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区实际制定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 相当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厅长及 相当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7号)要求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政府已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市、镇(街道、区)机关担任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一间。市、镇(街道、区)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金华市内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金华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