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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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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各科(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精简财政供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用工管理原则与范围

第一条  编外用工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我局招聘的编外用工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综合管理业务辅助人员,主要从事文印、文书处理等工作;第二类为窗口业务辅助人员,主要从事协助大厅窗口开展业务、服务保障等工作;第三类为后勤保障辅助人员,主要从事后勤保障工作,包括驾驶员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市编办核定的控制数内使用编外用工。

第四条  编外用工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各单位在核定的编外劳动用工控制数内,需新增编外用工人员的,或由于原聘用人员减少需要递补的,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核准后,再报市编办审批。

第三章  招聘及合同管理

第五条  编外用工的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用。按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等方式,由局里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的编外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自愿服从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五)其他应具备的用工条件。

第七条  编外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各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编外用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各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各执一份,报局办公室备案一份。编外用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各单位与初次聘用的编外劳动用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按规定确定13个月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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