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
为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1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和对象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属《劳动法》调整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审查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审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永康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各镇(街、区)劳动保障所(科)(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一)开展自查自纠。2019年4月25日起,各用人单位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二)申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原则上通过网上申报审查,用人单位进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96309.zjhrss.gov.cn/),点击“书面审查申报”进入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输入相应的书面审查信息并提交申报(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附件1)。
新成立、未在平台登记或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等原因暂不具备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请准备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所属辖区的镇(街、区)劳动保障所(科)核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系统登记,并指导其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查。对用人单位网上或书面申报的资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日常检查和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审查。书面审查结果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将提出整改意见。
(四)公示。书面审查结果将由系统统一自动进行公示。
四、办理书面审查应提交信息与方式
(一)通过网上申报相应的审查信息的用人单位,不需再提交书面材料。
(二)不具备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证及联系电话;
3.最近一个月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任选一份)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主动对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要求及时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所属用人单位主动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本次集中审查时间至2019年7月31日止。对拒不接受书面审查、逾期不报送材料或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用人单位未办理年度书面审查,将影响用人单位参加各项荣誉、资质评审的结果。
附件1:书面审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附件2:各镇(街道、区)劳动保障所(科)通讯地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