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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科技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创建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坚持“统筹安排,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3、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资金管理,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4、财务工作归口局办公室负责,分设会计、出纳岗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帐手续和资料完整,账目清楚,并定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5、财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整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进行分类装订、归档。
6、财务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做好本部门预算、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8、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预算业务管理
1、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办公室应每年不定期向局领导汇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2、预算编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根据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各业务科室要科学严谨编制项目预算草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局务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要求报送市财政预算局。
3、预算执行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重大支出集体决议制度。
4、加强预算审核和合同审核。预算内项目执行前要编制具体的明细预算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凡涉及使用财政资金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在经办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由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确定正式合同文本。实行招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标。
5、坚持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有机结合。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
6、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加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从严控制资产配备数量和标准,杜绝奢侈浪费。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时全额上缴。
7、预算绩效管理。项目负责相关科室与财务人员要相互配合,认真组织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上级或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8、预算信息公开。及时做好“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预算执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9、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全过程动态监控。纪检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预算执行,有权对任何一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收入支出业务管理
1、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2、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所有经费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3、严格财务报销审批手续,根据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党组书记、局长不分管财务,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商量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日常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会签审批。大额开支需经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会签审批。
4、经费开支审批: 除一般日常开支外,其他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各科室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5、报销程序:报销人应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按权限审批后才能报销。
6、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经手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7、支付结算方式管理: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8、借款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借款时,须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凭证,按照开支金额由分财务领导和局长按照权限签字审批。所借款项应于公事办完后及时报销结清,一般情况下不得跨年清还。
9、会议费管理:会议前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按照《永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永委办发[2017]97号)统一安排,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1、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细致、周全,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体现特色”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2、公务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上级或其他有关单位来人需要本单位接待的,凭对方单位公函(接待函)接待,由相关科室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在指定地点接待。消费后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人员签单,要注明接待单位、人数和事由。特殊情况下,经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可先接待再补办相关手续,经办人员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审批单。
3、公务接待可安排机关食堂、农家乐或及定点宾馆(酒店),接待标准:每人每餐100元,菜肴以永康特色菜、家常为主,国内公务接待禁止提人供烟酒。同城一般不安排接待。茶水饮料费用另附清单核计,标准按餐标的30%以内控制。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每批接待对象可安排一次公务接待。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5、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接待函(或主要领导签批的电话联系接待单)、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发票由经办人和办公室主任签字,经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按权限审批后方能报销。接待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永委办发[2019]37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出差管理
一、出差审批
1、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工作人员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或局领导工作安排出差的,应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填写《出差审批单》。中层及以下干部出差5天以下(含5天)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市管干部根据有关规定须报市领导审批。会议、培训、活动等出差须有文件或书面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安排参加。
2、需要安排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报办公室主任联系派车或租车。
二、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永康市域以外,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城市间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凭票按标准报销市际间交通费用,具体标准为:(1)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3)飞机:经济舱;(4)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因市政府已统一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险费不再报销。
根据《有关永康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永财预[2016]160号)文件规定,到金华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出差,公共交通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包干限额为:金华市(含区)70元,义乌市95元,东阳市70元,兰溪市90元,武义县30元,磐安县95元,浦江县140元。
2、住宿费: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一间。
3、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4、公杂费: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金华市内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金华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三、差旅费报销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超出规定开支标准的,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
2、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文件、出差审批单,由经办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粘贴好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票据,经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局长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3、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4、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5、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按规定报销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
7、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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