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现将《永康市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0日
永康市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办法(试行)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管理、保障,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立足本辖区矛盾纠纷实际状况和调解员擅长领域、专业特长,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调解工作品牌,确保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
第三条 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多名调解员组成,其中提出申报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为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调解成功率较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形成有特点、有成效的调解方式方法;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二)个人调解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共用办公场所,但应有固定的调解场所。
第四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审核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人民调解员递交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并提供个人简历、办公场所及设施情况、调解工作主要业绩,表彰奖励证明、媒体报道的复印材料等。
(二)组织推荐。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初步审核通过后,交由当地司法所填写推荐意见。
(三)审核命名。市司法局复审确定其设立资格后,统一发文命名。个人调解工作室全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简称由“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五条 个人调解室工作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撤销命名:
(一)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
(二)人民调解员因身体、工作变动等个人原因申请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
(三)人民调解员因严重违法违纪、失德失信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或因调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六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业务上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内开展业务工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管理,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个人调解工作室可接受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协助调解工作,也可接受永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永康市人民调解协会的指派,开展专项调解工作。
第七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参与当地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承担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任务。
第八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培训、纠纷登记、排查调解、回访、信息反馈、考核奖惩、统计报送、文书档案等制度。
第九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要充分利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开展人民调解在线咨询、受理、调解等。积极运用人民调解移动终端、手机APP、微信群等开展调解工作,创新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经正式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享受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补贴、培训、表彰等方面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推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团队。
永康市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