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浙江省第六周期医生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和时间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7年11月1日-2019月10月31日,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并在2017年11月前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承担卫生援建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参加主要执业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执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提交主要执业机构的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三、考核机构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永康市第二人民医院、永康市精神病防治院、永康市中医院、永康市妇幼保健院、永康医院、永康市骨科医院拟定为我市本周期考核机构,各机构在2019年8 月15 日前向卫健局医政医管科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同意后正式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除承担本单位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外,同时还要接受市卫健局委托承担对应镇、街、区(附件2)范围内除上述考核机构外的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中医药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必须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参与国家或省级对口支援任务一个月以上、本周期内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的医疗保障一个月以上、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保障一周以上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
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受到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损害)
或2次次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损害)的第一责任人,应判定职
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本周期参加考核的医师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3),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审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