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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永康市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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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浙江省第周期医生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和时间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711月1日-201910月31日,要求在20191031日前完成。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并在201711月前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承担卫生援建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参加主要执业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执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提交主要执业机构的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三、考核机构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永康市第二人民医院、永康市精神病防治院、永康市中医院、永康市妇幼保健院、永康医院、永康市骨科医院拟定为我市本周期考核机构,各机构在20198 15  日前向卫局医政医管科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同意后正式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除承担本单位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外,同时还要接受市卫局委托承担对应镇街、区(附件2)范围内除上述考核机构外的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中医药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必须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参与国家或省级对口支援任务一个月以上、本周期内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的医疗保障一个月以上、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保障一周以上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

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受到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损害)

2次次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损害)的第一责任人,应判定职

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本周期参加考核的医师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3),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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