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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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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应急〔201963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车改有关要求,现将《永康市应急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20191021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车使用,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30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浙车改办20167)、《永康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永委办发〔2016128号)、《永康市平台过渡期公务(综合行政执法)用车保障试行办法》(永车改办〔2016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修订如下:

一、车辆的日常管理

(一)浙G78N77、浙GV9T08二辆执法车以及人防指挥车由办公室管理和调派。

(二)车辆使用遵循从严控制、专车专用、统一调度、先急后缓原则。

(三)驾驶员必须依据办公室指令出车,出车时必须按指定目的地和合理的路线行车,出车途中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四)不准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五)行车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谨慎驾驶。执行完任务后,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场所,不准擅自停放别处,特殊情况需停放其它地点的,须及时报办公室。

(六)不准擅自调换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确因特殊情况,非准驾人员驾驶车辆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七)车辆驾驶员每月底前统计好各自行驶里程数和加油量报办公室财务处。

(八)办公室要不定期检查审核各车辆加油记录和检查维修保养费用情况,并每月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量。

二、车辆的派遣

(一)车辆派遣情形。

车辆派遣分为局保留的执法车辆派遣和申请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车管中心)车辆派遣两种情形。

1、局保留的执法车辆的派遣,限于以下7种情形使用。

1)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巡查监察、打非治违;

2)安全生产案件办理;

3)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

5)安全生产信访举报查处;

6)抢险救灾等应急突发事件;

7)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它执法用车情形。

2、申请车管中心车辆派遣,参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发2016128号)执行。

(二)车辆派遣流程。

各科室符合上述情形需用车的要提前半天,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见附件2),提交办公室调派或向车管中心申请预约调派。

如遇事故应急处理等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用车人可与办公室直接联系安排派车,但须在事后补办派车手续。

各科室要合理安排执法活动,无冲突按计划,有冲突科室间调剂,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执法车辆的使用效率。

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一)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车辆需维修保养的,要事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见附件3)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保养,1000元以下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的还要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送修,不得私自送厂维修保养。遇特殊情况可先送厂维修保养但需电话告知办公室并及时补办相应手续。未经审批维修保养的,由各自承担费用。

四、责任追究

(一)车辆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或违规停放致使车辆受损、被查、被扣(包括夜间停放),一切责任自负。

(二)驾驶员未经批准出车,公车私用,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等情况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三)除紧急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外,因用车人强行要求驾驶员而造成违章行为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由用车人负责承担,其它因违章行为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由驾驶员负责承担。

(四)发生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局办公室报告;埋案不报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 应急管理局保留车辆派车方案

2. 应急管理局车辆使用审批单

3. 应急管理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

 

 

 

 

 

 

 

 

 

 

 

 

 

 

 

 

 

附件1

应急管理局保留车辆派车方案

 

根据《永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永委办发2016128号)精神,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单位留用执法车辆(浙G78N77、浙GV9T08)用车派车方案如下:

一、综合执法用车仅限于安全生产公务监管执法和事故应急处置办案使用。

二、2辆综合执法车辆分别依次交替使用监管执法和事故应急备用(即分别依次交替使用半天)。

三、按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用车原则上按《应急管理局执法用车使用轮流表》(附后)执行,遇冲突,各科室相互调剂使用。

四、特殊情况应急用车,需事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人防指挥车从其规定使用。

 

 

 

 

 


应急管理局执法用车使用轮流表

车牌号

日期

用车科室

时间

备注

G78N77

周一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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