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永康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良好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0887698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21号6406办公室,邮编321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17时。
附件: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意见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意见
为从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项目成本,预防腐败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本意见第一条第(一)至(三)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