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委办〔2019〕40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和《永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永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并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无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能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付诸实施。
2.不断发现和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普遍和重大问题,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3.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单位之间的普遍和突出矛盾,理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部门、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全面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办、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邮政局、海关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1.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镇(街道、区)参加。
2.召开联席会议,应明确会议主题,并会前通知各与会单位。
3.联席会议应将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和决定形成纪要,印发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区)、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4.建立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通讯网络,保持信息通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调整情况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后人员自动接替相应工作职责。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永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对部门的职责划分,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整合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现对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四)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五)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域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地下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批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组织应急、环保、公安、卫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八)依法组织、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装备保障;落实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落实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指导和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的应用,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三)组织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有关发证情况通报同级环保、公安等部门。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经信、环保、公安、卫健、交通运输、铁路、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
(六)依法查处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八)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要求。
(九)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
(十)受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十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港区内仓储经营除外)。
(十二)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四)责令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所涉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的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十六)会同经信、环保、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铁路等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十七)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分级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通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十九)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安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监督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对符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五)接受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六)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报应急、环保、卫健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