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助力我市打造“全国乃至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为技工院校、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民办培训机构、农民田间学校、农民教育示范基地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二、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劳动者受益为原则。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本市就业创业或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主要指已脱离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
4、失业人员,主要指处于失业状态且履行失业登记义务的人员;
5、退役军人;
6、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7、高校毕业生;
8、新型职业农民。
三、培训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职业资格培训。城乡劳动者到市内外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给予职业资格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3500元、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2800元、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2000元、国家四级职业资格(中级工)1500元、国家五级职业资格(初级工)1000元、专项职业能力初级600元、专项职业能力高级1200元。
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享受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以人力社保部和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或者批准(认可)的职业(工种)目录为准。
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的),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二)项目制培训。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技能提升培训。本市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本地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新型职业农民、“两后生”、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等免费提供就业创业培训,不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项目制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低保家庭学员,按培训时长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技能提升项目制培训每期一般不少于12个课时,人数一般不超过80人。
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补助25元,每人最多补助1000元;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培训天数和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
2.安全技能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在本市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