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做好2020年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2020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方式、评定标准及等次
年度检查考核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同时对金华市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
实地检查依据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评分标准的通知(试行)》(金市司〔2015〕53号)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分值作为评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四、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如实填写信息,表格每项内容不能有漏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
(二)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开展及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律师进社区(村)”等社会公益开展情况,要求如实、客观、全面填写,字数为2000字以上。报告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金华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附件2)。
(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附件3)。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因司法部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律师事务所如未进行财务审计,可以《金华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替代,由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以上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均应一式一份装订成册,于2020年4月15日前报送各主管司法局。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材料申报阶段(4月15日前)
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2019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形成总结报告,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局报送年度考核申报材料)。除提交书面考核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还需登录“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考核—考核申报”栏目,上传各项年检考核材料(扫描制作成一份PDF文件后上传,文件大小限制在30M内)。
(二)材料初审阶段(4月30日前)
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在书面材料上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将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8)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同时,各县(市、区)司法局登录平台进行网上审核,并通过管理平台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三)考核等次评定阶段(5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