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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和企业复工临时招用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保障 企业复工复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发展总体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和企业临时招用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20〕13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企业临时招用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企业临时招用人员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联防联控人员、复工复产企业临时招用人员,可由镇(街、区)、组织疫情防控的有关单位、 复工复产企业为申报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联防联控人员工伤保险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按工伤保险费率一类行业标准缴纳; 企业临时用工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与其他在职职工一致。同时可按照《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补充保险的指导意见》(金人社发〔2020〕11号)参加工伤补充保险。
二、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
参保人员履行联防联控工作职责和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开辟工伤绿色通道,快速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金人社发〔2020〕11号等规定执行。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伤残津贴与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三、简化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疫情期间,各镇(街、区)、有关单位和企业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通过上传邮箱(邮箱地址:yksb87177149@163.com) 形式将参保名单发送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格式见附件),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帮办;建立工伤医疗费用快速结算机制,工伤申报前移至医院或单位,经确认为工伤的,可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已通过网上、上传邮箱等形式申报参保但逾期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上述参保政策意见自2020年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金华市宣布疫情解除之日。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参保名册
序号 | 单位编号 |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缴费基数 | 经办人 | 手机号码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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