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各镇(街道、区)监督管理、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镇(街道、区)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中应包含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相关内容,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应与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签订以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年度安全工作责任书,指导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督促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镇(街道、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宗教团体对所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督促协调责任,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好重大节日、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